(一)、谓拘捕罪犯,交付案办。《后汉书·方术传下·华佗》:“操(曹操)大怒,使人廉之,知妻诈疾,乃收付狱讯。”南朝 梁 任昉《奏弹曹景宗》:“请以见事免 景宗 所居官,下太常削爵土,收付廷尉法狱治罪。”《资治通鉴·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》:“有司奏削 彭城王 义康 爵,收付廷尉治罪。”
(二)、收入与支付。
(一)、谓拘捕罪犯,交付案办。
《后汉书·方术传下·华佗》:“ 操 ( 曹操 )大怒,使人廉之,知妻诈疾,乃收付狱讯。” 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曹景宗》:“请以见事免 景宗 所居官,下太常削爵土,收付廷尉法狱治罪。”《资治通鉴·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》:“有司奏削 彭城王 义康 爵,收付廷尉治罪。”
(二)、收入与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