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依法将土地等收归国有的强制措施。实行征用时,根据被征用者的具体情况国家给予适当补偿,对其生产和生活作妥善安置。
(一)、征召任用。
《史记·儒林传序》:“ 孝惠 、 吕后 时,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。 孝文 时颇徵用,然 孝文帝 本好刑名之言。” 张守节 正义:“言 孝文 稍用文学之士居位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华歆传》:“若有秀异,可特徵用。” 宋 叶适 《<归愚翁文集>序》:“﹝ 郑伯英 ﹞既任 秀州 判官,遂以亲辞,终其身二十餘年不復仕,朝庭亦卒不徵用。”参见“ 徵庸 ”。
(二)、引用。
唐 李匡乂 《资暇集》卷上:“徵舅氏事,必用 渭阳 ,前辈名公,往往亦然。兹失於识,岂可轻相承耶?审诗文当悟,皆不可徵用也。”
(三)、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公用。如:市政府决定,今后征用农田建房要严格控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