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数量之间的对比关系。
(二)、指一种事物在整体中所占的分量。
(三)、相同的例子。
(一)、谓比照事例、条例。
宋 司马光 《辞知制诰第三状》:“夫以资涂用人,不问能否,比例从事,不顾是非,此最国家之弊法。”《明史·姜志礼传》:“继此而封,尚有 瑞 、 惠 、 桂 三王也,倘比例以请,将予之乎?不予之乎?”
(二)、可作比照的事例、条例。
汉 王充 《论衡·程材》:“论者以儒生不晓簿书,置之於下第。法令比例,吏断决也。文吏治事,必问法家。”《南齐书·王僧虔传》:“世中比例举眼是,汝足知此,不復具言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二二回:“ 贾璉 听了,低头想了半日,道:‘你竟糊涂了!现有比例。那 林妹妹 就是例。往年怎么给 林妹妹 做的,如今也照样给 薛妹妹 做就是了。’”
(三)、比拟;比较。
田北湖 《论文章源流》:“夫古之作者,择言以对待,援义以比例,虽在约举,罔不昭灼。” 周素园 《贵州民党痛史》第二编第四章:“观诸工,则洋货成自机器,物美价亷,最易畅铺,旧日製造之款式既拙,费工且较洋货尤多,不待比例已可决其必败。” 鲁迅 《南腔北调集·谈金圣叹》:“他的‘哭庙’,用近事来比例,和前年《新月》上的引据三民主义以自辩,并无不同。”
(四)、一种事物在整体中所占的分量。如:合唱队里女学生比例太高,要增加男生。
(五)、两个同类数相互比较,其中一数是另一数的几倍或几分之几。如:这个牧区,成人与儿童的比例约为三比一。
(六)、指一种事物受他事物影响,而随之增减升降的关系。
王国维 《<红楼梦评>论》:“生活之于苦痛,二者一而非二,而苦痛之度,与主张生活之欲之度为比例。”
(七)、当两个比a:b和c:d的比值相等时,称这四个量a、b和c、d成比例,记作a:b=c:d。